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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2015-03-19 16:12:45   来源:   点击: 【字体: | |

   根据陕人社发〔2014〕21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事业离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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