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榆组发〔2014〕123号转发的陕组通字〔2014〕66文件精神,对我市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科)